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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2024-11-13 08:05  

 

天水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工会章程》《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甘肃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水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实行民主办学、推进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双代会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三条 代会应当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代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五条 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的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财务预决算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提案办理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通过教职工聘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分配方案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

(五)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改革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以及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根据评议结果,可以建议予以奖惩;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代会要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切实发挥代会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

第七条 代会要团结全体教职工,在高质量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同时,凝心聚力,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为学校的发展建言献策。学校应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章   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我校签订聘任(用)合同,具有聘任(用)关系的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代会代表。

第九条 代表的组成:

(一)教职工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选举产生,代表名额按各单位教职工总数的10%产生,民主党派代表按照8%产生;代会代表的组成应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其中教师和科研人员代表要在60%以上;45岁以下青年教职工应占35%以上;工勤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女教职工及少数民族教职工和先进人物等方面的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二)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可列为代表候选人,名额单列,经过选举程序选举产生;

(三)代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校工会与有关部门协商提名后由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可邀请部门(单位)不是代表的处级干部、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无党派知名人士、离退休教职工、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教职工作为特邀、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和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条 代会代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有全局观念,关心学校改革与发展,能在三全育人中起表率作用;

(三)有参政议事能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公道;

(四)有群众观念,能密切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五)愿意并积极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代表经资格审查公布名单,按规定范围组成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

第十二条 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一)代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召开教职工大会依照规定程序对本单位代表进行罢免、更换或补选;

(二)教职工调离学校或退休或者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以后,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选举单位可按照民主程序补选代表,并报校工会备案;

(三)代会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不变,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原单位一般不再补选代表;

(四)代会代表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的,原选举单位可以提出撤免建议,撤免应当经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五)对违法犯罪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违法违纪受到严重处罚处分的教代会代表,应当由原选举单位撤销其代表资格。撤免、撤销代表资格,应当事先报校工会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执行。

第十三条 代会代表应当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三)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

(四)对代会决议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五)有对代会的工作进行质询,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六)因履行职责受到不公正待遇时,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诉控告。

第十四条 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

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力,积极投身教育改革,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二)积极参加代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完成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双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代会每五年一届,每年召开一次,期满进行换届选举,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并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可以延期,但延期不能超过一年。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校工会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代会或召开代会专题会议。

第十六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一身二任”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组织的主要领导干部和教师代表。主席团选举正副秘书长负责大会的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执行委员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成员按代表总人数的20%组成,其成员包括学校领导,学校工会领导,教师代表等。执委会由全体代表选举产生,设主席1人和副主席若干人,由执委会全委会选举产生,执委会任期一届。

第十八条 执委会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各专门委员会人选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执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教代会执委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决定召开教代会,审定大会议题和各项议程;

(二)研究大会筹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起草会议文件,制定各项工作措施;

(三)主持代表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四)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或教代会执委会会议,研究教代会工作;

(五)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职权;

(六)主持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检查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

(七)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八)检查提案的执行与落实,研究处理重要提案,并提请党委或校长办公会审议;

(九)领导和指导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按其工作职责和规程开展工作;

(十)根据需要召开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约请学校有关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沟通情况,解答问题。

第二十条 教代会根据代表的人数及学校的实际情况,设若干代表团,团长及副团长由代表团民主协商或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

(一)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汇报讨论意见;

(二)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及广大教职工,随时向大会主席团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三)完成大会主席团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代表团团长在失去代表资格或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表团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协商或选举产生团长。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全校各单位和全体教职工要认真贯彻落实教代会的决议、决定。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办理和回复代表的提案、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代会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校工会是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根据学校党政中心工作提出召开代会的建议报告(含召开代会的议题、议程等)。在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代会的筹备、组织和会务工作,接待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质询和申诉,负责大会期间的会务工作;

(二)组织教职工选举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大会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三)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代会代表;

(四)组织协调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教育动员教职工贯彻落实代会决议;

(五)主持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协商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指导二级工会开好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

(七)总结交流民主管理工作经验,探索研究民主管理工作的新途径,充分发挥代会作为校务公开的主渠道作用,推动学校的民主建设;

(八)做好代会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管理;

(九)完成代会主席团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委员会由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从“双代会”代表中差额选举产生,设主席1人,副主席 2 人。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不低于10%。

第二十五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在选举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3至7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

第二十六条 根据有关规定,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校工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或者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女主席或者女副主席担任,也可经民主协商,按照校工会副主席相应条件选配女职工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教职工权益维护协调工作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

(一)专门工作委员会由“双代会”筹委会提出人员组成方案,报请校党委审查同意后,提交教代会表决通过;

(二)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应由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组成;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应由熟悉业务、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代表担任;

(三)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执委会领导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其主要职责包括:围绕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提交教代会审议方案的讨论制定;就本专门工作委员会相关的重要问题提出调查研究报告;根据职责制订工作计划并开展活动;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决定和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教代会”闭会期间,设立教代会的常设机构——教代会执委会。

(一)教代会执委会由分管校领导、校工会主席、各代表团团长、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组成。教代会执委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二)教代会执委会讨论、审议、表决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有关重要事项;征集、讨论与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其它重要问题;

(三)教代会执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执委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四)教代会执委会可邀请议题涉及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五)教代会执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须获得全体执行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根据议题可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通讯表决等方式进行;

(六)教代会执委会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凡涉及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为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

第三十条 二级教代会是本单位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组织形式,在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党、政、工密切配合,行使教代会建议、通过、决定、评议的职权,并根据需要作出决议或决定。

第三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本单位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等报告,对本单位建设、发展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并审议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三)评议、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参与本单位行政领导人选的民主推荐;

(四)学校和本单位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由二级学院党、政、工确定二级教代会的会议形式,提出选举代表的办法,教职工人数不足50人的单位,一般建立以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人数大于50人的单位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由二级学院党、政、工结合工作实际,在广泛听取本单位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会议的议题。二级工会应就会议的组织形式、日程安排、中心议题等事项,向学校工会书面报告。

第三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大会前应就领导小组成员、代表的产生、会议筹备有关事项向全体代表作以说明。宣传动员教职工围绕中心议题提出提案、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要充分发挥院务公开的主渠道作用。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双代会主席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双代会大会讨论通过后,经校党委会议审批,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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